你厅《关于申请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请示》(冀财资〔2016〕102号)文件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预拨你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你省2个市及9户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预拨补助资金3136万元。
二、对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要加强管理,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
三、此项资金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30101-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请按要求将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将依据你厅上报的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意见,据实进行清算。
财政部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