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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预拨辽宁省沈阳等3市厂办大集体改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资〔201865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补助资金的请示》(辽财资〔201827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和《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资〔2015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预拨你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拨你省沈阳市、营口市、辽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43755万元,其中沈阳市67792万元、营口市42227万元、辽阳市33736万元。

二、请你省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与你省筹集的其他资金统筹用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

三、此项资金列2018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01费用补贴”和2018年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2230101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请按要求将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我部将依据你厅上报的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审核意见,据实进行清算。

五、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财政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财 政 部

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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