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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79号建议的答复

财资函〔2020〕8

徐留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公务用车改革,以社会化采购公务出行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为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财政部门不断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优化保障公务出行方式,科学设置核算科目,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一、关于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要求从严配备,严格核定编制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党政机关为保障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以及符合《意见》要求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人员的工作需要,确需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同时,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应当按照《意见》要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

二、关于公务用车费用适用科目

为了更加准确科学地核算公务用车经费,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部门支出经济分类设置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其他交通费用”和“公务用车购置”科目,用于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及车辆购置等支出。各部门和单位所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科目核算,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的费用列入“其他交通费用”中。现行公务用车相关支出科目设置已可以满足车辆购置、运行以及采购社会化公务出行服务等工作需要。

三、关于社会化采购公务出行服务预算

根据《意见》要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是切实实现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公务用车按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照定额标准统筹安排预算,并制定了监督问责条款,为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养车成本提供了制度保障。据了解,吉林省实施了公务用车社会化采购试点并在省以下政府推行,从运行情况看,公务出行频次高的单位存在租车成本高于养车成本的情况。因此,为了达到公务出行降本增效的效果,应当比较养车成本和租车成本,选择更优保障方式统筹考虑预算安排。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党政机关需要采购公务用车服务的,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即可。

您所提建议对于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完善公务用车费用核算、科学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相关预算等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预算资金调剂制度研究,关注地方试点情况,推动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010-68552820

  财政部   

                                2020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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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