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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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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二次会议第3895号提案的答复

黄宝荣等1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探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全国政协通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决定自2018年起,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综合报告,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四个专项报告。综合报告每年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末年份作口头报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个专项报告的口头报告。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2018-2021年,分别听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2022年听取国有资产综合报告。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探索建立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全国政协通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可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要作用,在国家监督体系框架内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管理好人民共同财富。为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政协建立了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制度,目的是帮助委员知情明政,推动提高建言资政质量,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意见》印发实施后,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成为了一项年度性、长期性工作。我们认为,在完成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向全国政协通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有助于畅通全国政协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因此,我们赞同你们所提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不断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明确的任务分工,积极配合落实全国政协通报制度相关要求。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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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