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资产管理司

当前位置:首页>“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2018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2018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公开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09号(经济发展类333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资函〔2018〕15号

管培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国企带头促进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提案收悉,就涉及我部业务的有关事项,现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为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当前,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面临一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对您提出的一些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适当考虑。

  一、关于恢复国有企业“学校经费”会计科目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单独设置“学校经费”科目或将其作为其他相关科目的明细科目。

  二、关于国家层面加紧制订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有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主要包括:一是对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用于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对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四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五是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关于研究制定对非营利性院校的奖补细则,以及公共财政要覆盖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为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提供生均经费补助问题

  近年来,国家在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政策时,均涵盖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国家助学政策。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带动下,地方财政结合实际,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安排生均拨款、奖励性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文件要求,继续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办学主体责任,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现有公共财政经费继续按原有渠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地方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和其他激励政策等措施,积极促进国有企业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