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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厂办大集体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其生存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企业停产、职工失业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影响和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逐步划清厂办大集体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外部条件。

东北地区是我国厂办大集体比较集中的地区,其厂办大集体问题十分突出。为积极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把东北地区作为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地区。20051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意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在东北地区率先试点。《指导意见》围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原则、改革方式、有关资产和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地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发展的主要政策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指导意见》印发后,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三部委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并督促东北三省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目前,三部委已开展的工作包括:

一是成立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是联合批复了吉林省长春、白山、四平三个城市和黑龙江哈尔滨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方案。

三是制定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3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对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四是研究确定了东北地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五是根据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崛起的有关要求,积极与中部地区的省份沟通,要求其做好厂办大集体的调查摸底等前期工作,为开展试点工作创造条件。

目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对于试点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我们正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积极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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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5日